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乡**村**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在青岛市**区港中旅***硅谷一号工地内与工地塔吊信号工张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龙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外伤致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及内外半月板撕裂,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2日龙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
2019年12月2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