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89********,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绿春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02时许,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昆明市西山区爱琴海***KTV***包房内因口角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李某某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李某某用酒瓶将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并对被害人已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