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1〕11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省*****某某**号,个体。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作为“牛元帅”赌博APP的代理,以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龙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和自首的情节,其能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龙某某不起诉。

龙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