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3********,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在三穗县八弓镇老菜场,无故用鸡蛋砸向正在夜市摊吃夜宵的秦某甲、秦某乙,随后引发双方打架,双方当事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三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秦某甲、秦某乙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赔偿秦某甲、秦某乙医药费用,并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认罪态度诚恳,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法,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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