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8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号牌小型汽车,于2020年5月3日23时许行驶至龙观路清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2.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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