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屯**号,住南宁市江南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9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宁市青某某中菲路行驶至中菲桂雅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龙某甲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7.06mg/100ml。
本院认为, 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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