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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性别: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6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镇远县舞阳镇顺城街大工厂往镇远县舞阳镇民主街方向行驶,20时21分行驶至新中街路舞阳医院50米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94mg /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9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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