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镇**村**组,经锦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贵HE****号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三江镇滨江路往飞山庙方向行驶,21时02分,当车辆行驶至坪从线71km+500m处时,被锦屏县公安交警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11月24日鉴定,送检的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79mg/100ml。
另查明,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20年12月28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31日,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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