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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R****的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高四”饭馆附近出发往西山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阳街道蚕种场附近的高架桥下方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龙某某被民警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抽血检测。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身份信息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0309号检验报告

5.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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