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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新站菜市往新站福源小区方向行驶,17时26分,途经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菜园子”门口,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76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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