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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011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村**号**号,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交由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C6****的小型轿车由西南环线往开发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信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8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7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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