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龙巨刚龙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1211971091051134301211971********,中专学历,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春华镇龙王庙村大桥组56号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巨刚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还于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巨刚龙某某与其朋友陈福林一起在长沙县榔梨街道一长沙县**街道一家名叫“家感神厨”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龙巨刚龙某某饮了3两白酒。2019年1月16日19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龙巨刚龙某某驾驶湘A6805D湘******轿车沿长沙县东四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开元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龙巨刚龙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巨刚龙某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龙巨刚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巨刚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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