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9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期**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牌小汽车从宁波市海曙区城隍庙亚细亚附近行驶至鄞州区彩虹南路293号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第一,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龙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且能认罪认罚及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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