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鄂D*****机动车从广安区玉兔路至迎宾大道停留,被人发现报警至“110”,“110”指令交警一大队出警,该队民警董黎明、姚翔峰出警至现场,对龙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28.3mg/100ml,后带龙某某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某某血液进行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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