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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1********,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街道**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H****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天柱县**街道往贵州省天柱县**街道方向行驶,22时12分,该车行驶至坪从线24公里500米(小地名:天柱县**街道**)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龙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已达醉酒临界值,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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