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55分许,龙某某持准驾“E”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某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龙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检验,血样乙醇含量为119.6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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