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2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武胜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7月 30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粤R25****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新区金峰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科技一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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