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80********,苗族,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现住吉首市**宿舍**栋**单元**室,系湘西自治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需去吉首市石家寨附近进行线路抢修,12时许龙某某驾驶湘******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同事向某某从吉首市电信线路局往石家寨方向行驶,12时30分许,车行驶至吉首市狮子庵大桥路段时,因车载人字梯横出车厢外,刮倒行人魏某某,龙某某当即打120报警,向某某将魏某某送往湘西州人民医院抢救,龙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魏某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症颅脑损伤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龙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龙某某及湘西自治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3万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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