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家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出租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拥军路口人行横道地段时,其车前部右侧碰撞到在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龙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65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事故发生后,龙某某在现场等候,并主动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双方已和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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