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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67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清镇市****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1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区**线与**线交叉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珊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到案经过;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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