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67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1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区**线与**线交叉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珊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到案经过;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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