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望都县**镇**村齐某某未经许可非法出售醇基燃油,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醇基燃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108609元。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帮其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本院认为,齐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醇基燃油,经鉴定该醇基燃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齐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积极帮其退缴违法所得,其所在的村委会为其出具了其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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