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青铜峡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1年9月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7月22日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非法持有警械、强迫交易于2014年2月28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0日被灵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同被害人江某某一起进入青铜峡市惠泽园小区南门商贸房周某某经营的青铜峡市展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周某某向江某某索要债务并发生争吵。江某某的朋友罗某某、马某某和一绰号“老牛”的男子听见双方争吵后进入到公司办公室,一男子随后关闭卷帘门。周某某和江某某继续发生争执,并扇了江某某的面部,随后让江某某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