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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于201941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417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于2019年4月1日15时许,在农安县**乡**屯屯南自家南北垄地里,用四轮车携带搅粪机扒拉鸡粪,因齐某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帮工唐某某右腿滑进搅粪机受伤。经鉴定:唐某某右大腿自膝上以下缺失评定为重伤二级,轻度休克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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