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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队,于2019年5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伙同齐某某、齐某某等人阿克苏市范围内盗窃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的通信电缆线,并指挥其弟弟齐某某等小工进行剪线、拆卸电线等工作,经鉴定齐某某盗窃涉案物品通信电缆线的价值为3190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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