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市**镇**村**组,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楼**单元***户,个体。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赵某某(已起诉)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楼**单元***户家中宴请亲戚朋友吃饭喝酒时,发出噪音引起楼下居民电话投诉至1****热线。当晚22时30分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民警丁桂勇带领辅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调查,到场敲门询问情况。赵某某开门后对民警敲门表示不满,并在楼道里大声喧哗、辱骂民警。民警丁桂勇遂出示证件对赵某某口头传唤,赵某某拒绝传唤,并在传唤过程中用脚踢踹处警人员。期间,赵某某的丈夫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上前阻拦,并辱骂处警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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