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 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14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号小型轿车,沿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鹏大厦附近时,被在该处设卡的公安机关查获,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13mg/100ml,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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