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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号,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号。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2时01分许,齐某某醉酒后驾驶蒙M****9号小型轿车沿京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42公里300米处路段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对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2020年11月30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齐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相对不起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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