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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9162130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冀H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后道时,被执勤的交警拦下。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5.8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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