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12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浙C7****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人民医院开往安阳街道方向,22时57分许,途经瑞安市商城大道56号处,被交警设卡查获,23时17分,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资料、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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