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1时4分许,齐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某赵州镇驿里街中段时被赵某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医学鉴定,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检值为96.05mg/100ml。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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