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县**镇**组,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琼A8C****号小型轿车,途经廉江市车板镇蓝海岸旅业门前路段左转弯进入新兴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1.2mg/100ml。廉江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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