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4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骑着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搭乘其妻子被害人李某某行至本市**镇**路**往深圳方向路口分叉位置。齐某某在骑车逆向横过道路时,与林某某驾驶一辆微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KX**)发生碰撞,导致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齐某某、李某某被送医院治疗,交警部门于同年10月19日传唤齐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身体损伤已达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齐某某已取得李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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