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4时47分左右,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齐河县**镇煤矿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案发后,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齐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取血液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齐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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