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7********,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寿光**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48分左右,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寿光市文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圣街与渤海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鉴定,齐某某的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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