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镇**村**组,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栋**单元**室。2020年7月3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0时许,齐某某酒后驾驶贵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某某城关镇白沙井往平宁方向行驶,20时27分,行驶至施(秉)张(家院)线0公里800米处时被施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8.43mg/100ml。
同时查明,齐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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