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环西高架路经六路下桥口西侧辅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进行抽血检验。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7±3.6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1±4.5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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