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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522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路**号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情况说明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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