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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工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现住华容县**广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6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7年8月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7月2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30日、7月13日、9月2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华容县***安置区公租房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为承揽该工程找到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华容县**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某帮忙,然后挂靠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投标,并要其帮忙借其他建筑公司资质报名并串通报价,以确保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之后该公司法人代表刘建宏分别找了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建筑工程公司、岳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建设有限公司报名,并与该四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最终,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1653.7794万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交由齐某某承建。

2、2016年7月,华容四中公租房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为承揽该工程,找到业主方并找了袁某某帮忙,然后齐某某找到华容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胡某某帮忙,要求挂靠该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报名投标,并要求该公司帮忙借其他建筑公司资质报名并串通报价,确保该公司中标。胡某某同意后,找到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县**工程总公司、华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帮忙报名围标,并与该四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最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892.847039元中标。该工程交由齐某某承建。

经审计,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获得工程利润207万元。临湘市公安局已依法追缴齐某某违法所得200万元。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齐某某认罪态度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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