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元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6月28日18时许,曹某某报警:2019年2月17日晚20点许,因薛某某在吴村小区酒后滋事,与保安徐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王某某、段某某产生矛盾。当晚22点许,默某某纠集张某乙等多人过来,对张某甲、曹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等人持械实施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元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元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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