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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默某某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默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大道******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北褚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珠峰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元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6月28日18时许,曹某某报警:2019年2月17日晚20点许,因薛某某在吴村小区酒后滋事,与保安徐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王某某、段某某产生矛盾。当晚22点许,默某某纠集张某乙等多人过来,对张某甲、曹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等人持械实施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元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元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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