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村**号**房,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甲与被害人黎某乙在廉江市**镇**村黎某丙住宅门口处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持水烟筒将被害人黎某乙面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黎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甲赔偿人民币23500元给被害人黎某乙,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黎某乙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