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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挪用资金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灵武市**镇**村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组**号,住银川市兴庆区**街**号楼**室。2019年7月3日因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因挪用资金罪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因挪用资金罪罪灵武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宋某某、杨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灵武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2月21日决定撤回起诉,灵武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灵武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年初,宁东镇实施新城改造工程,被不起诉人黎某甲位于**村二队的砂石厂在新城改造范围内。同年3月,宁东镇政府工作人员对黎某甲的砂石厂进行了征地测算,第一次测算补偿款金额为128.88986万元,后因对黎某甲砂石厂未经加工的砂石原料是否补偿有争议,黎某甲与宁东镇政府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5年11月,黎某甲到宁东镇土地科将砂石厂拆迁测算表变更到其儿子黎某乙名下,并拿走了128.88986万元的拆迁补偿测算表,并告知相关人员说其补偿款已打到村委会账户,要求村委会支付。之后,黎某甲以其儿子黎某乙的名义同**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黎某甲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办理了支付手续。黎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擅自支出村集体资金128.8898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灵武市监察委员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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