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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黎某甲与杨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两组(共4台)赌博游戏机摆放在玉州**镇**村东片的一处鱼塘旁的小卖部二楼谢某甲房间供他人赌博。日常由谢某甲负责管理,约定好谢某甲占百分之二十股份,黎某甲、杨某某共占百分之八十股份。之后,谢某乙(未成年人)、黎某乙(未成年人)、梁某某先后在谢某甲家交钱给谢某甲利用赌博戏机进行赌博。期间,共获利2860元人民币。2020年9月8日上午,民警在玉州**镇**村东片的一处鱼塘旁的小卖部二楼谢某甲家房间缴获了两组赌博游戏机。经鉴定,上述缴获的两组赌博游戏机,其中“打鱼”游戏机一组(每组2台机位)、“飞禽走兽”游戏机一组(每组2台机位),一共4台游戏机为具有荧屏计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甲退缴286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退缴的286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由主管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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