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沿河县**街道办事处对辖内**村投资200万元资金进行生猪养殖产业扶贫,依托**村村属“****生态种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开展项目实施,因技术因素,**合作社与“沿河县**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代建与代养合同,场馆建设生猪养殖由**合作社自行负责,**合作社会按70%抽取**合作社会的养殖收益,用以惠及**村集体村民。**合作社在修建蓄水池、化粪池和工棚场馆设施占用**村**村民组地名为**队的集体林土,由于扶贫产业项目,**合作社一边会同驻村干部与**小组组长黎某生协商集体土地流转事宜,一边推进项目设施建设。2020年6月**合作社将养殖场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时仍未能与**村民签订被占土地相关协议。6月上旬,**村民在微信群里相互议论该事,犯罪嫌疑人黎某纪、黎某国等人号召在外打工的**村民回家处理该事。6月12日,在外打工的犯罪嫌疑人黎某国与犯罪嫌疑人黎某江、黎甲、黎某强等人返乡,并在沙子购买了二锤、钢钎带回**组。当晚,获悉的驻村干部在黎某生家召开群众会,协商养殖场占用**组集体山林的问题未果。12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等人犯罪嫌疑人黎某国、黎某江、黎甲、黎某强、黎某纪、黎乙、黎某甲和黎某刚等人在黎某某家商议该事,商议决定次日一早去把建在鸾塘组集体林地上的养殖设施砸毁。6月13日早上六时许,犯罪嫌疑人黎某纪、黎某甲、黎某某、黎某国、黎某江、黎甲、黎某强、黎乙携带二锤、钢钎等工具召集十多名村民乘车到**合作社建设的养殖场,犯罪嫌疑人黎某强、黎甲、黎某纪、黎某某、黎某国、黎某江、黎甲、黎某强、黎乙等人率众把养殖场的蓄水池、工棚、化粪池占用**设施进行破坏,但未损坏未占用该组林地的其它建设设施。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坏设施价值为人民币68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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