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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取保)故意伤害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26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巷**号。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5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5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3日、7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3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窜至我市**镇*区社区**路**号**公寓**房内,因感情纠纷问题与被害人韦某锋发生口角后,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韦某锋双脚,随后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菜刀1把。2017年8月20日,经中山市公安局**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2月9日,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重新鉴定,被害人韦某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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