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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伙同梁某某用电鱼工具在广西柳城县**镇**村**屯一河边以电鱼的方式捕捞得黄鳝、罗非鱼、七星鱼等共约0.7斤。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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