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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67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户。因本案于201973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象渔供331号渔船,载游客至象山县檀头山海域,采用单船桁杆拖网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不起诉人在返回石浦港途中被象山县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涉案网具被其丢弃在海里,船只被扣押。

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所使用的网具属于禁用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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