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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黎某某于2018年7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8月24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2月1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初的某一天16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答应可以帮陈某某购买毒品并要求陈某某从中给一些毒品吸食。陈某某便答应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让陈某某去万宁市**镇**村接他,随后陈某某开车接到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之后,便给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现金800元人民币,之后两人便来到万宁市万城镇第二车站附近路段处,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便搭一辆摩托车离开了,过了一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返回该处找到陈某某,并给了陈某某一包用塑料薄膜包装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陈某某便用手从中折断一小块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之后两人返回到万宁市龙滚镇告诉路口附近路段处,在车上以针筒注射的方式将该包毒品吸食完了,然后两人就各自离开了。  

2.2018年10月12日16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购买毒品,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答应可以帮陈某某购买毒品并要求陈某某从中给一些毒品吸食。陈某某便答应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让陈某某去万宁市**镇**村接他,随后陈某某就和一名叫“某某”的男子开车去万宁市**镇**村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家内接他,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和黎某某的一名朋友便上了车,陈某某在车上就给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现金900元人民币,之后四人便来到万宁市万城镇第二车站附近路段处,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便下车搭了一辆摩的离开了,过了一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返回到该处,便给了陈某某一包用白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陈某某便将毒品海洛因用手折断一小块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之后四人便返回到万宁市龙滚镇高速路口附近路段处,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和陈某某将剩下的毒品吸食完了,之后陈某某就送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和其朋友回家,然后陈某某便和“妚某某”回家了。

3.2018年10月19日1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要购买毒品海洛因,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答应可以帮陈某某购买毒品并要求陈某某从中给一些毒品吸食。陈某某便答应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让陈某某去万宁市**镇**村接他,随后陈某某就开车来到万宁市**镇**村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家内接他,上车之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就让陈某某开车到万宁市和乐镇,两人来到万宁市和乐镇某一路段时,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便让陈某某停车,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便下了车向对面路段走去,过不久,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便返回到该处,陈某某将现金1000元人民币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拿到钱后又向对面路段处走去,过了一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返回到该处就将一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陈某某,之后两人就开车返回到万宁市山根镇高速路口附近路段处,陈某某就将该毒品用手折断一小块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便下车走进附近的树林内以针筒注射的方式吸食该块毒品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吸食完之后便返回车上,两人便开车返回到万宁市龙滚镇龙滚高速路口附近一小卖部门前路段处时,公安机关就过来将他们抓获了。并当场扣押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1包毒品海洛因及1部手机、扣押陈某某剩下的1包毒品海洛因。扣押被不起诉人黎某某1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05克,扣押吸毒人员陈某某1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11克。2018年10月29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黎某某作不起诉。

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由本院退还给黎某某,扣押在案的毒品疑似物由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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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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