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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70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冒充男性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大厦的被害人潘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分手。同年3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利用被害人的信任,编造投资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7500元。尔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将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已退还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苹果XR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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