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5197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8日依法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任广东*甲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2009年9月,为了从表面上增强公司实力,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伙同公司另一股东同案人黄某某在明知广州*乙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两个新股东没有缴纳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仍同意出具同意增资、变更股东、修改章程的股东会议,新增资本人民币1亿元由广州乙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由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并于2009年9月16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2009年9月22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工商登记,广东甲担保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人民币1亿元变更为人民币2亿元。经查,上述提交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广东甲担保有限公司2009年度验资报告》是伪造的,该《验资报告》虚构了广州乙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分别缴存人民币6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至广东甲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路支行开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账户,共计人民币1亿元,该银行账户经银行证实并不存在,新增股东广州乙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缴纳应认缴的出资额。2018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经本院审查及两次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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