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广东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中学**门**街**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小学对面(广东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镇加工厂宿舍)。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和杨某某(不起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某某(不起诉)系湛江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15年期间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小学对面附近建设一个加工厂,并委派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该加工厂负责采购材料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某某机械公司位于惠州市加工厂建厂期间(即2015年底至2016年4月份期间),黎某某多次向一名叫“阿荣”的人购买钢材、建材等材料,共计人民币1900002.36元。2016年4月,黎某某与“阿荣”结算所有货款后,要求“阿荣”一次性开具与某某机械公司所购买材料价值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阿荣”开具了18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18张发票邮寄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上述18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给公司出纳李某某登记入账,并安排李某某到海洋税务局湛江分局(现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办理了抵扣税款共计276068.7元。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公安局侦查发现,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是姚某某、卓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委托中介公司注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法人代表、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该公司是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用发票赚取开票费的,该公司并没有实际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也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上述开具给某某机械公司的18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2月26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向某某机械公司追缴涉案赃款276068.7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再次退查的必要,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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